作者彙整:管理員

有一種危老屋,只有過半住戶同意就可都更

出版時間:2019/02/11 16:32

論者表示,「紅色等級」的危老屋,只要同意門檻逾50%,便可進行重建。示意圖,非本文所指對象。資料照片

論者表示,「紅色等級」的危老屋,只要同意門檻逾50%,便可進行重建。示意圖,非本文所指對象。資料照片

蔡馥羽/地政士、台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專案經理
 
2016年政黨輪替後,新任內政部花敬群次長宣示推動都更三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危老條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完成立法後,「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也於立法院會期最後一天修正通過,不難感受到政府欲藉此實踐競選政見;但對於民眾而言,最關心的不是立法的成果,而是能否藉修法克服推動都更的障礙。
 
就實務經驗而言,民眾推動都更最大的困難在於1.專業知識不足、2.資金取得困難、3.同意比例難以凝聚;前兩項困難若藉由專業團隊尚可突破,惟就同意比例難以凝聚,尚需大量人力、物力投入整合;且因都更整合時間、成本都難以估計,且若推動失敗,投入之成本恐有去無回。
 
政府為祭出誘因推動都更,三讀通過危老條例,僅須建物通過危老資格認定,就可以申請最高容積獎勵40%,且免去都更長達數年的審議過程,重建計畫原則上1至2個月即可審查通過,被認為是推動都市更新的一大利器;但該條例規定的重建門檻為全體住戶100%同意,無疑是在都更條例多數決之外更高的門檻;惟筆者認為既已符合危老建物認證,法制上應該較都更放寬同意比例門檻;對此花敬群次長在此次推動的都更條例修正中,也設有相應措施,力求已進行危老重建整合但未達100%同意重建之社區,可採危老/都更換軌並行的新戰略。
 
各縣市政府中,首以新北市政府循新法推動危老建物更新;新法都更條例於107.12.28三讀、108.01.30經總統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於108.01.31依都更條例第七條,劃定「東來大廈海砂屋社區」為都市更新地區,加速社區整合推動重建事宜;該社區因海砂屋問題且長年無人維護,導致建物混凝土龜裂、剝落及鋼筋鏽蝕裸露,地下二樓至一樓情況尤為嚴重, 2017年11月發生騎樓塌陷意外。
 
有別以往都市更新著重經濟發展,將營造產值視為產業發展火車頭,希望都市更新拉動經濟發展的論述;近年從中央到地方推動都市更新的政策目標著眼於「防災型都更」及危老建物改建,回顧此次都更條例修法,是應大法官釋字709號解釋,對事業計畫概要發動門檻、未要求設置適當組織審查事業計畫概要以及非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等三項理由宣告都更條例有關部分,未於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但都更條例修法關鍵的部分,是當都更須採取強制手段時,最低限度的同意門檻應如何設置?
 
回顧709號解釋中陳新民大法官所提出的部分不同意見書,有提出除原房屋已有更新的急迫性,否則應以九成以上的住戶的同意維門檻,此與新法提高同意比例,修正為政府劃定更新地區(公劃地區)同意比例門檻產權、人數逾75%、民眾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同意比例門檻產權、人數逾80%;產權逾90%,人數可不計,所追求的精神相符合。
 
有關何謂「更新的急迫必要性」?陳新民大法官於意見書中又揭示了「都更標的都更必要性的分級與認證」的概念,「分級制度基本上可以依其急迫性,對於老舊建築物,可區分為如紅、黃、綠等三個等級。唯有非都更不可的「紅色等級」,發動與同意的門檻可以降低,例如規定逾50%同意便可進行重建。
 
文中舉例而言,如果一個老舊公寓,雖然仍然堅固,卻苦無電梯設備;鑑於樓中有不少老邁住戶,行動不便。主管機關便可作出本棟建築物已經達到了「整建紅色程度」評鑑處分,以使得該建築物能迅速獲得裝置電梯的可能性。
 
同意門檻關乎更新案是否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也是更新案成否取得建築許可、融資貸款的重要依據;取得同意比例送交審核通過後,更新案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對於尚居住於危險及老舊建物(如海砂屋、震損屋、耐震能力不足等)住戶,若有意改建卻擔憂無法達到100%重建門檻,可嘗試下列步驟:
 
住戶僅須達到該棟建物所有權、人數比例的1/2即可向主管機關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若達到危老建物認定,但尚無法達到100%同意之重建門檻,所有權人可向主管機關建議劃定為更新地區;依新法都更條例第7條第三款(筆者稱為換軌條款)規定,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若經主管機關審查,採取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則同意比例門檻下降為逾50%即可推動更新。
 
此後危老建物推動更新時,門檻有望下降,不但兼顧保證居住者生命、財產安全,因成案性提高,節省溝通整合上成本;後續主管機關及專業團隊能將節省的成本投入於弱勢安置、都更爭議協調等,提高都市更新推動效率。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大溪老城區開放民宿申請 桃市設「諮詢中心」解惑

2018-09-19 17:39聯合報 記者許政榆╱即時報導

桃園大溪百年老城,素來為桃園觀光熱點,但大溪在地民宿少,觀光客每到夜晚,無法於大溪留宿,今年交通部修改民宿管理辦法,新增「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可申請民宿,桃園市觀光旅遊局為輔導居民申請民宿,今設立諮詢中心,未來將定期舉辦法規說明會,以及民宿經營輔導課程。

觀旅局表示,大溪老城區內的大溪老街、木藝生態博物館,加上周邊月眉休閒農業區、山豬湖生態公園、慈湖、石門水庫等景點,長期為遊客絡繹不絕的觀光熱點,尤其每逢假日,老街總是人聲鼎沸,但過去受限於土地使用管制,老城區無法申設民宿,致大溪住宿能量不足,無法供遊客駐足休憩。

去年11月4日,交通部考量都市計畫土地中有設置民宿需求,修正《民宿管理辦法》新增「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得設置民宿。桃園市配合中央法規修正,今年4月中旬優先開放老城區申請設立民宿。

觀光旅遊局觀光管理科科長李復華表示,大溪老城區範圍,北從康莊路、東接慈湖路、南至康莊路(大漢街口)、西以臨大漢溪崖線為界,以內範圍皆能申請。但民眾不諳法令,至今尚無民眾正式提出申請。

為讓民眾更加瞭解申請民宿規定,由市府委託在地團體、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協助調查老城區內民眾申設意願及土地建物現況,並規劃「民宿設立諮詢中心」,未來將陸續舉辦法規說明會、民宿經營輔導課程,以社區營造概念,融入經營民宿觀念,並透過對在地的深入瞭解,將民眾申設民宿遇到問題回饋市府,市府可進一步協助,加速該區民宿設置。

觀光旅遊局長楊勝評表示,老城區擁有豐富歷史故事,且巴洛克式建築為大溪冷城區特色標識,過去較少民宿,遊客難以留宿大溪,希望藉此機會,鼓勵設置民宿,進而成為桃園民宿的示範點,並讓申設後的民宿彼此間也能相互合作,增加在地商機,發展大溪夜間觀光。

桃園市觀光旅遊局為輔導居民申請民宿,設「民宿設立諮詢中心」,未來將定期舉辦法規說...

 

 



桃園市觀光旅遊局為輔導居民申請民宿,設「民宿設立諮詢中心」,未來將定期舉辦法規說明會,以及民宿經營輔導課程。記者許政榆/攝影

桃園市觀光旅遊局為輔導居民申請民宿,規劃「民宿設立諮詢中心」,未來將定期舉辦法規...

 

 



桃園市觀光旅遊局為輔導居民申請民宿,規劃「民宿設立諮詢中心」,未來將定期舉辦法規說明會,以及民宿經營輔導課程。記者許政榆/攝影

桃園大溪百年老城,素來為桃園觀光熱點,但大溪在地民宿少,觀光客每到夜晚,無法於大...

 

 



桃園大溪百年老城,素來為桃園觀光熱點,但大溪在地民宿少,觀光客每到夜晚,無法於大溪留宿,桃市府規劃「民宿設立諮詢中心」,替有意願申請民宿民眾解惑。記者許政榆/攝影

立法院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 內政部呼籲地方政府儘速研修自治法規並加速審議

摘錄218-12-28內政部新聞稿
立法院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

相信都更 重啟都更
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都市更新是蔡總統的重要政見,修法推動過程也獲得賴院長全力支持,非常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共同協助,使本法順利完成立法。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從「健全重要機制」、「解決實務困境」、「強化程序正義」等3大面向,務實提出都更具體可行的解決方案,期盼在各方權益衡平下,讓都更重新出發,成為促進國家建設與都市發展的有效工具。

「代拆」以弱勢保障為前提 公權力為後盾

其中,在「政府代拆」的議題上,內政部表示,以強化不同意戶權益的四道防線處理,包括:更新地區劃定及自劃單元劃定基準均應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案件如有爭議應該一律聽證、嚴謹務實的審議制度及拆除前應落實兩公約有關真誠磋商精神進行協調溝通後,始得為之,有助於減少執行爭議。

內政部指出,「程序的完整」是對民眾權益最好的保障,也有助於都更效率的落實。都市更新為公共事務,公權力在適當時機應該要合理的介入,以保障多數人更新的權益,對於不當的反制行為,政府也應當有所作為,不應放任。

至於更新後不應造成弱勢住戶流離失所的議題,內政部也針對屬住宅法規定之社會經濟弱勢,或更新後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致無屋可住者,未來將由縣市政府專案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之協助。

內政部也呼籲縣市政府積極推動社會住宅,透過都更來鼓勵設置社會住宅,協助更新單元內居民安置,達到相輔相成的效果。

容積獎勵明確化 增加民眾參與都更之信任

這次修法最重要的是讓民眾信任都市更新機制,第一個步驟是將「容積獎勵明確化」,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讓實施者與地主開始談權益分配時,就明確知道獎勵後總容積,增加其互信基礎,同時也可以解決過去因容積獎勵造成審議的不確定性,並進一步提高審議效率。

其次,「擴大賦稅減免」範圍,去年通過的危老條例已延長重建後房屋稅之優惠期限,最長可達12年,這次都更條例修法也一併比照;另外,增加協議合建土地移轉予實施者部分之土地增值稅優惠,鼓勵百分百同意的協議合建,來降低實施爭議及增加推動效率。

各界關注的代拆議題 以弱勢保障為前提 以公權力為後盾

政府代拆是這次修法最受矚目的議題,修法後強化不同意戶權益的四道防線處理,包括更新地區劃定及自劃單元劃定基準均應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案件如有爭議應一律聽證、嚴謹務實的審議制度及拆除前應落實兩公約有關真誠磋商精神進行協調溝通後,始得為之,有助於減少執行爭議。

程序的完整,是對民眾權益最好的保障,也有助於都更效率的落實。都市更新為公共事務,公權力在適當時機應該要合理的介入,以保障多數人更新的權益,對於不當的反制行為,政府也應當有所作為,不應放任。

至於,更新後不應造成弱勢住戶流離失所的議題,內政部也針對屬住宅法規定之社會經濟弱勢或更新後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致無屋可住者,未來將由縣市政府專案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之協助。

由於社會住宅與都市更新均為當前政府重大政策,內政部也呼籲縣市政府積極推動社會住宅,透過都更來鼓勵設置社會住宅,以社會住宅來協助更新單元內居民安置,達到相輔相成的效果。

銜接危老條例 協助危險建築物重建
內政部指出,目前經評估屬危險建築物者,仍有多數無法整合至全體同意致無法透過危老條例程序重建,故為保障民眾居住安全,本次修法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將危險建築物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所有權人即可透過都市更新條例的機制進行重建。未來修法通過後,內政部在訂定容積獎勵項目時,也會將危險建築物納入考量,以增加重建的可行性,並減輕其負擔,增加民眾參與更新的意願。

增強公辦都更量能 強化執行工具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也增列「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公辦都更實施可以有3種方式,包括由政府自行實施、同意其他機關、專責法人(或機構)實施或公開評選民間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以利多元合作推展都更業務。

本次修法賦予各級政府設立專責機構的法源依據,內政部已率先成立「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也呼籲縣市政府可以評估成立專責機構負責公辦都更推動與實施,讓中央地方全面提升都更量能。

讓都更重新啓動 成為促進國家建設與都市發展的有效工具

本次修正,歷經立法院兩屆委員的努力,終於於今年順利三讀通過,後續內政部與縣市政府將儘速完成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等配套子法研(修)訂作業,並加強宣導,期待在新法的施行下,都更事業可以更務實、全面推展。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相關檔案

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1071228三讀通過參考版.DOC

 

 

立院三讀《都更條例》 政府可代拆釘子戶

出版時間:2018/12/28 16:42

 

 

立院今三讀修正《都更條例》。資料照片立院今三讀修正《都更條例》。資料照片

立法院今下午三讀《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明定「文林苑條款」,未來針對俗稱「釘子戶」的都更不同意戶,將透過「3加1」程序來處理,包括都市計畫審議、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強制辦理聽證,若仍無法解決,地方政府要透過協商平台在60天內解決拆除日期、方式以及擬定安置計畫,政府才可以代拆,不同意戶也可尋求行政救濟。

此次《都更條例》修正草案為第9次修法,盼給予都更新的動能與法源依據,條文明定,政府應就都市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及原有社會、經濟關係、人文特色進行調查評估,視情況劃定更新地區;若建築物窳陋,有妨害公安之虞,或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建築物未能符合都市機能等,政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條文中新增「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更政策,與協調政府主導都更業務。本次也將都更事業概要同意門檻同意戶比例、土地總面積都提高,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從現行10分之1提高為2分之1。

至於都更中的不同意戶,將以「3加1」程序來處理,包括避免惡意圈地,都市更新計畫須送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都更計畫需再送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理,以合議且公開方式,判定都更範圍是否合理;若有爭議將強制辦理聽證程序,若上述方法皆無法解決,地方政府要透過協商平台在60天內解決拆除日期、方式,才可以代拆,不同意戶也可尋求行政救濟。

獎助部分,現行法規定,都更後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並以10年為限,等於房屋稅最長可達12年減半徵收;協議合建者可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免40%。

此外,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第24之1條的「排黑條款」,要求若不肖建商在都更過程中透過暴力、脅迫等方式介入,所擬定的都更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不得核准,已核准的就要撤銷,但該條文經表決後遭否決。

民進黨尤美女發言時表示,《都更條例》自1998年首次全盤檢討並修正,2012年發生士林文林苑遭拆事件,導致人民對於政府以及建商都更失去信任,大法官在2013年做出釋字第709號解釋,認為該法有違憲之虞,立法院因此修法。未來在都市更新前,都更需要徵求所有人同意,並檢附都更計畫書,也要求保障弱勢者,給予安置社宅或補貼金錢。(黃韋銓/台北報導)

發稿時間:1630
更新時間:1642(新增尤美女發言)

桃園市修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簡化都更指標 加速民辦都更

桃園市政府為鼓勵老舊建築參與都市更新,配合推動鐵路地下化及捷運系統建置計畫等重大政策,於107年10月24日修正公告「桃園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簡化都市更新評估指標,明確規範更新單元劃定,以縮短行政流程。

住宅發展處處長莊敬權表示,本次修正重點納入鄰地協調會機制,並因應中央「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鑑定制度,新增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倘無法取得所有權人100%同意,可轉軌參與都市更新機會,免檢討指標,提供另一重建選擇;另增加申請籌組都市更新團體、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申請人須先自行檢核更新單元機制,以縮短行政作業流程。

住宅發展處進一步說明,為考量申請人能更容易理解及運用該基準,除刪除原附表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分類,並將指標簡化分次標號為12項,自劃更新單元僅需自評12項指標中符合其中3項。申請人可依據本身條件,擇定是否符合都更條件,有助於加速民辦都更。

若民眾想進一步瞭解內容,可至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網站首頁→業務資訊→都市更新科→都市更新相關法令→桃園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107.10.24修正發布),查閱相關資訊,或電洽市府住宅發展處都市更新科(03)329-8600分機201~206、208。

桃園市老舊建築物現況

桃園市老舊建築物現況

 

新聞來源 :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經濟部協助產業園區廠商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要點

1.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經濟部經授工字第 1012042546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404404740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第10點、第12點、第13點;增訂第13點之1,並自即日生效

 

  • 第 1 條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轄管之產業園區內廠商,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提供良善之公共設施,以達園區環境提升之效,特訂定本要點。

  • 第 2 條

    二、本要點由本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執行。

  • 第 3 條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工業局轄管之都市計畫產業園區內,經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或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者為限。

  • 第 4 條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應。
    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以本部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補助。

  • 第 5 條

    五、本要點之補助條件規定如下:
    (一)以實施重建方式為限,且應有二分之一以上面積位處工業局轄管都市計畫產業園區內。
    (二)年產值更新後每公頃平均年產值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
    (三)更新後增加就業機會二十人以上者。
    (四)投資額更新後每公頃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五)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五條或第七條,且係配合產業園區發展特殊需要而留設之一定面積開放空間、人行步道及公共停車空間等。

  • 第 6 條

    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行政費用及規劃設計費用,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上限。

  • 第 7 條

    七、申請人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准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具申請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准函、核准事業計畫書圖及申請人證明等相關文件,向工業局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載明是否配合「傳統產業全面升級」及「新興產業加速推動」等主軸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以及廠商升級轉型後增加之產能、就業人口或投資額等內容。
    同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以一次為限。已申請本部以外相關機關(構)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第 8 條

    八、工業局為審查本要點申請案件,應成立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工業局局長指派
    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工業局局長就工業局、產業園區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派聘之,委員任期為一年。
    審查小組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查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 第 9 條

    九、審查小組審議事項如下:
    (一)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補助條件。
    (二)審議補助案件之額度、補助比例。

  • 第 10 條

    十、申請人應於接獲補助額度核准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備齊請款發票或收據、總改善經費支出分攤表及各項支出原始憑證,送請工業局按確認之補助額度,一次撥付補助款項,並辦理核銷。如有特殊情形,須由申請人留存原始憑證者,應報經審計機關同意。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構)實際補助金額。
    逾期未提送資料者,工業局得按日扣減核定之補助經費之千分之一。
    申請人於計畫執行期間有欠繳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及其他應繳費用之情事,經核定之補助經費應優先抵扣欠繳費用後,方予撥付。如有不足,則不予撥付。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其所產生之利息或衍生收入亦同。

  • 第 11 條

    十一、工業局如發現計畫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申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第 12 條

    十二、經報審計機關同意採就地審計者,留存申請人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並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將有關原始憑證按計畫項目及預算科目分列,序時裝訂成冊後附同記帳憑證妥為保管。審計機關及工業局得隨時派員查閱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申請人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已屆保存年限憑證之銷毀,應函報工業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工業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前二項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工業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申請人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第 13 條

    十三、工業局對受補助案件,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外,其核定之補助案件,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應按季公開於工業局網站及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撥款及核銷作業之參據。

  • 第 13 條之 1

    十三之一、對於申請人受補助經費之運用、計畫成果之效益,應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第 14 條

    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工業局定之。

資訊來源 : 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