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彙整:公告事項

大溪老城區開放民宿申請 桃市設「諮詢中心」解惑

2018-09-19 17:39聯合報 記者許政榆╱即時報導

桃園大溪百年老城,素來為桃園觀光熱點,但大溪在地民宿少,觀光客每到夜晚,無法於大溪留宿,今年交通部修改民宿管理辦法,新增「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可申請民宿,桃園市觀光旅遊局為輔導居民申請民宿,今設立諮詢中心,未來將定期舉辦法規說明會,以及民宿經營輔導課程。

觀旅局表示,大溪老城區內的大溪老街、木藝生態博物館,加上周邊月眉休閒農業區、山豬湖生態公園、慈湖、石門水庫等景點,長期為遊客絡繹不絕的觀光熱點,尤其每逢假日,老街總是人聲鼎沸,但過去受限於土地使用管制,老城區無法申設民宿,致大溪住宿能量不足,無法供遊客駐足休憩。

去年11月4日,交通部考量都市計畫土地中有設置民宿需求,修正《民宿管理辦法》新增「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得設置民宿。桃園市配合中央法規修正,今年4月中旬優先開放老城區申請設立民宿。

觀光旅遊局觀光管理科科長李復華表示,大溪老城區範圍,北從康莊路、東接慈湖路、南至康莊路(大漢街口)、西以臨大漢溪崖線為界,以內範圍皆能申請。但民眾不諳法令,至今尚無民眾正式提出申請。

為讓民眾更加瞭解申請民宿規定,由市府委託在地團體、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協助調查老城區內民眾申設意願及土地建物現況,並規劃「民宿設立諮詢中心」,未來將陸續舉辦法規說明會、民宿經營輔導課程,以社區營造概念,融入經營民宿觀念,並透過對在地的深入瞭解,將民眾申設民宿遇到問題回饋市府,市府可進一步協助,加速該區民宿設置。

觀光旅遊局長楊勝評表示,老城區擁有豐富歷史故事,且巴洛克式建築為大溪冷城區特色標識,過去較少民宿,遊客難以留宿大溪,希望藉此機會,鼓勵設置民宿,進而成為桃園民宿的示範點,並讓申設後的民宿彼此間也能相互合作,增加在地商機,發展大溪夜間觀光。

桃園市觀光旅遊局為輔導居民申請民宿,設「民宿設立諮詢中心」,未來將定期舉辦法規說...

 

 



桃園市觀光旅遊局為輔導居民申請民宿,設「民宿設立諮詢中心」,未來將定期舉辦法規說明會,以及民宿經營輔導課程。記者許政榆/攝影

桃園市觀光旅遊局為輔導居民申請民宿,規劃「民宿設立諮詢中心」,未來將定期舉辦法規...

 

 



桃園市觀光旅遊局為輔導居民申請民宿,規劃「民宿設立諮詢中心」,未來將定期舉辦法規說明會,以及民宿經營輔導課程。記者許政榆/攝影

桃園大溪百年老城,素來為桃園觀光熱點,但大溪在地民宿少,觀光客每到夜晚,無法於大...

 

 



桃園大溪百年老城,素來為桃園觀光熱點,但大溪在地民宿少,觀光客每到夜晚,無法於大溪留宿,桃市府規劃「民宿設立諮詢中心」,替有意願申請民宿民眾解惑。記者許政榆/攝影

立法院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 內政部呼籲地方政府儘速研修自治法規並加速審議

摘錄218-12-28內政部新聞稿
立法院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

相信都更 重啟都更
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都市更新是蔡總統的重要政見,修法推動過程也獲得賴院長全力支持,非常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共同協助,使本法順利完成立法。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從「健全重要機制」、「解決實務困境」、「強化程序正義」等3大面向,務實提出都更具體可行的解決方案,期盼在各方權益衡平下,讓都更重新出發,成為促進國家建設與都市發展的有效工具。

「代拆」以弱勢保障為前提 公權力為後盾

其中,在「政府代拆」的議題上,內政部表示,以強化不同意戶權益的四道防線處理,包括:更新地區劃定及自劃單元劃定基準均應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案件如有爭議應該一律聽證、嚴謹務實的審議制度及拆除前應落實兩公約有關真誠磋商精神進行協調溝通後,始得為之,有助於減少執行爭議。

內政部指出,「程序的完整」是對民眾權益最好的保障,也有助於都更效率的落實。都市更新為公共事務,公權力在適當時機應該要合理的介入,以保障多數人更新的權益,對於不當的反制行為,政府也應當有所作為,不應放任。

至於更新後不應造成弱勢住戶流離失所的議題,內政部也針對屬住宅法規定之社會經濟弱勢,或更新後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致無屋可住者,未來將由縣市政府專案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之協助。

內政部也呼籲縣市政府積極推動社會住宅,透過都更來鼓勵設置社會住宅,協助更新單元內居民安置,達到相輔相成的效果。

容積獎勵明確化 增加民眾參與都更之信任

這次修法最重要的是讓民眾信任都市更新機制,第一個步驟是將「容積獎勵明確化」,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讓實施者與地主開始談權益分配時,就明確知道獎勵後總容積,增加其互信基礎,同時也可以解決過去因容積獎勵造成審議的不確定性,並進一步提高審議效率。

其次,「擴大賦稅減免」範圍,去年通過的危老條例已延長重建後房屋稅之優惠期限,最長可達12年,這次都更條例修法也一併比照;另外,增加協議合建土地移轉予實施者部分之土地增值稅優惠,鼓勵百分百同意的協議合建,來降低實施爭議及增加推動效率。

各界關注的代拆議題 以弱勢保障為前提 以公權力為後盾

政府代拆是這次修法最受矚目的議題,修法後強化不同意戶權益的四道防線處理,包括更新地區劃定及自劃單元劃定基準均應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案件如有爭議應一律聽證、嚴謹務實的審議制度及拆除前應落實兩公約有關真誠磋商精神進行協調溝通後,始得為之,有助於減少執行爭議。

程序的完整,是對民眾權益最好的保障,也有助於都更效率的落實。都市更新為公共事務,公權力在適當時機應該要合理的介入,以保障多數人更新的權益,對於不當的反制行為,政府也應當有所作為,不應放任。

至於,更新後不應造成弱勢住戶流離失所的議題,內政部也針對屬住宅法規定之社會經濟弱勢或更新後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致無屋可住者,未來將由縣市政府專案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之協助。

由於社會住宅與都市更新均為當前政府重大政策,內政部也呼籲縣市政府積極推動社會住宅,透過都更來鼓勵設置社會住宅,以社會住宅來協助更新單元內居民安置,達到相輔相成的效果。

銜接危老條例 協助危險建築物重建
內政部指出,目前經評估屬危險建築物者,仍有多數無法整合至全體同意致無法透過危老條例程序重建,故為保障民眾居住安全,本次修法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將危險建築物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所有權人即可透過都市更新條例的機制進行重建。未來修法通過後,內政部在訂定容積獎勵項目時,也會將危險建築物納入考量,以增加重建的可行性,並減輕其負擔,增加民眾參與更新的意願。

增強公辦都更量能 強化執行工具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也增列「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公辦都更實施可以有3種方式,包括由政府自行實施、同意其他機關、專責法人(或機構)實施或公開評選民間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以利多元合作推展都更業務。

本次修法賦予各級政府設立專責機構的法源依據,內政部已率先成立「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也呼籲縣市政府可以評估成立專責機構負責公辦都更推動與實施,讓中央地方全面提升都更量能。

讓都更重新啓動 成為促進國家建設與都市發展的有效工具

本次修正,歷經立法院兩屆委員的努力,終於於今年順利三讀通過,後續內政部與縣市政府將儘速完成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等配套子法研(修)訂作業,並加強宣導,期待在新法的施行下,都更事業可以更務實、全面推展。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相關檔案

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1071228三讀通過參考版.DOC

 

 

立院三讀《都更條例》 政府可代拆釘子戶

出版時間:2018/12/28 16:42

 

 

立院今三讀修正《都更條例》。資料照片立院今三讀修正《都更條例》。資料照片

立法院今下午三讀《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明定「文林苑條款」,未來針對俗稱「釘子戶」的都更不同意戶,將透過「3加1」程序來處理,包括都市計畫審議、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強制辦理聽證,若仍無法解決,地方政府要透過協商平台在60天內解決拆除日期、方式以及擬定安置計畫,政府才可以代拆,不同意戶也可尋求行政救濟。

此次《都更條例》修正草案為第9次修法,盼給予都更新的動能與法源依據,條文明定,政府應就都市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及原有社會、經濟關係、人文特色進行調查評估,視情況劃定更新地區;若建築物窳陋,有妨害公安之虞,或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建築物未能符合都市機能等,政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條文中新增「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更政策,與協調政府主導都更業務。本次也將都更事業概要同意門檻同意戶比例、土地總面積都提高,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從現行10分之1提高為2分之1。

至於都更中的不同意戶,將以「3加1」程序來處理,包括避免惡意圈地,都市更新計畫須送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都更計畫需再送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理,以合議且公開方式,判定都更範圍是否合理;若有爭議將強制辦理聽證程序,若上述方法皆無法解決,地方政府要透過協商平台在60天內解決拆除日期、方式,才可以代拆,不同意戶也可尋求行政救濟。

獎助部分,現行法規定,都更後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並以10年為限,等於房屋稅最長可達12年減半徵收;協議合建者可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免40%。

此外,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第24之1條的「排黑條款」,要求若不肖建商在都更過程中透過暴力、脅迫等方式介入,所擬定的都更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不得核准,已核准的就要撤銷,但該條文經表決後遭否決。

民進黨尤美女發言時表示,《都更條例》自1998年首次全盤檢討並修正,2012年發生士林文林苑遭拆事件,導致人民對於政府以及建商都更失去信任,大法官在2013年做出釋字第709號解釋,認為該法有違憲之虞,立法院因此修法。未來在都市更新前,都更需要徵求所有人同意,並檢附都更計畫書,也要求保障弱勢者,給予安置社宅或補貼金錢。(黃韋銓/台北報導)

發稿時間:1630
更新時間:1642(新增尤美女發言)

金管會宣布建築融資大鬆綁 房市添7,000億元活水

01金管會宣布建築融資大鬆綁 房市添7,000億元活水

 

 

 

 

報系資料照

金管會今(28)日宣布大幅鬆綁銀行辦理建築融資限制,增列長照、社會住宅、學校、廠房,及用於相關用途的營建工程營運周轉金放款等,銀行將可釋出3,500億元到7,000億元建築融資空間。

新規定,將從8月31日發布上路。金管會今日表示,銀行承作下列項目的境內外放款,得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30% 上限限制。

包括第一、 用於興建或購置下列建築物種類的放款:

(一) 公私立各級學校。

(二)醫療機構:指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所稱之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

(三) 政府廳舍:

1. 提供民眾服務或統籌規劃該服務措施之政府機關辦公處所及其設施。

2. 辦理前項業務人員必要之職務宿舍及其設施。

(四)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指長期照顧服務法所稱之長照服務機構。

(五)社會住宅:指住宅法所稱之社會住宅。

(六)廠房: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許可或登記的工廠,含其設立工廠所使用的土地及其土地上相關建築物及設施,如:辦公室、倉庫、生產實驗室等。

第二、為提供參與都市更新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或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籌措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需資金而辦理的放款。

第三、其他依法律規定得不受銀行法第72條之2限制的放款。例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等。

第四、對營建工程業的營運週轉金放款,其資金用途符合前三款者。

金管會表示,為強化銀行排除前開項目後的自主管理,同時要求銀行應將本次排除項目的放款總量,納入整體不動產內部風險控管機制,並訂定相關風險政策及作業規範提報董事會。

銀行應定期追蹤貸款的實際資金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如有移用貸款至興建或購置住宅及企業建築,但未符合銀行法第72條之2的排除項目者,應即計入該條的限額控管。

新聞來源:經濟日報

【專訪全文】危老建築重建將如雨後春筍 徐國勇推老屋改建4法寶

內政部長徐國勇原任行政院發言人,7月中旬接下「天下第一部」部長一職,沒想到上任不久拋出「青年購屋自備款僅需1成」的風向球引發批評,規劃只好暫停,經歷1個月的整軍經武,徐國勇上月28日接受本刊專訪,強調會先推行社會住宅與包租代管,讓年輕人「租得起、租得好」;至於過去推動成效不佳的危老建築重建,他有信心祭出4大法寶後,申請件數會像雨後春筍般蓬勃發展。

徐國勇小檔案

  • 年齡:60歲
  • 家庭:已婚、育有2女
  • 學歷: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
  • 經歷:律師、台北市議員、立法委員、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發言人

任行政院發言人將近2年的徐國勇,獲府院高度信任,加上政策辯護及論述能力突出,一直是內閣團隊的活棋,7月內閣改組時,獲總統蔡英文與行政院長賴清德欽點,接下內政部長一職。沒想到上任後拋出青年購屋自備款僅需1成的政策,遭到外界撻伐,只好緊急喊卡。一個月後,徐國勇接受本刊專訪,再拋出危險老舊建築重建政策,希望藉此新亮點,一掃前項政策的爭議。

台灣目前30年以上的老屋高達384萬戶,一旦遭遇重大震災,後果不堪設想。圖中是台北市老舊公寓與新型大樓形成強烈對比。

 

 

台灣目前30年以上的老屋高達384萬戶,一旦遭遇重大震災,後果不堪設想。圖中是台北市老舊公寓與新型大樓形成強烈對比。


四大措施推都更

徐國勇強調,他將祭出程序簡化、獎勵容積、租稅減免與金融協助等4大措施,讓現有30年屋齡以上的老屋重建,「申請件數可以如雨後春筍般地冒出來。」

他指出,從去年底至今,危老建築重建申請案僅有63件,但他有信心透過這4大法寶,策略性強化都更政策,每年申請重建的案子能增加至上千件,換算成戶數約10萬戶左右,「危老建築重建會很蓬勃,能夠以火車頭帶動台灣內需市場。」

「過去危老建築重建進度很慢,主因是程序太過繁瑣,獎勵機制又不足。」徐國勇說,危老建築加速重建條例通過後,獎勵容積率最高可達到40%,等於100坪重建可以換到140坪,一定期間內,房屋稅與地價稅還可免徵或減免,平均重建一戶大約要花1000萬元,以土地價值加上改建後的房屋,大約可以貸款700萬元,其餘300萬元已經協調中小企業信保基金給予信貸。

新北市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即將抽籤,2500戶預計11月入住,被內政部視為社會住宅的示範點。

 

 

新北市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即將抽籤,2500戶預計11月入住,被內政部視為社會住宅的示範點。


他強調,屋主大可不用煩惱改建的錢從哪裡來,甚至連最花錢的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最高也可補助40萬元,從申請送件到重建完成都有補助和租稅減免,只要成功的案例開始出現,跟進效應就會浮現,申請案件爆量可以預期。

對於危老建築重建政策信心滿滿,但談到前一項飽受批評的青年購屋自備款僅需一成的政策時,徐國勇仍不忘為自己辯護說,當時規劃青年購屋自備款降至一成,對於比較鄉下的地方,像是雲林或屏東,可能4、500萬元就能買到一間房子,如果是在大公司服務或公務員薪資穩定,自備款一成確實能更快實現買房夢想。

都會區房價居高不下,年輕人買不起房,內政部長徐國勇認為,這是結婚率與生育率不佳的主因,因此將先推行社會住宅與包租代管,讓年輕人輕鬆租好房。

 

 

都會區房價居高不下,年輕人買不起房,內政部長徐國勇認為,這是結婚率與生育率不佳的主因,因此將先推行社會住宅與包租代管,讓年輕人輕鬆租好房。


合理租金住好房

但他也不諱言,拋出議題後大家有不同的意見,認為大台北地區的房價過高,只會讓青年背負一輩子的房貸,這是政策規劃需要因地制宜的地方,既然外界有很大的歧見,政策就暫緩,先從「租」著手,讓年輕人租得起,以實現居住正義為先。

「讓年輕人租得起、租得好」徐國勇以簡單明瞭的口號闡述居住政策,他指出,社會住宅與包租代管就是要讓年輕人與弱勢家庭,能用市價5~9成的租金租到好房子,先解決住的問題。

總統蔡英文提出8年20萬戶社會住宅政見,徐國勇拍胸脯保證,原訂2020年要達成4萬戶興建與完工,目前估計可以提早一年達標。他上任後更著手規劃第二階段共計8萬戶,目前已盤點100多處建築用地,提早啟動下,他有信心可以做到12萬戶社會住宅與8萬戶包租代管。

總統蔡英文的競選政見中,8年要完成20萬戶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內政部長徐國勇有信心第1階段4萬戶可以提早1年達標,並開始規劃第2階段。(總統府提供)

 

 

總統蔡英文的競選政見中,8年要完成20萬戶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內政部長徐國勇有信心第1階段4萬戶可以提早1年達標,並開始規劃第2階段。(總統府提供)


徐國勇以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為例,說這裡成為社會住宅後,近期就會開始有青年與弱勢家庭遷入,不敢說裡面像豪宅,但安全的建築加上社區委託物業管理,至少是好宅以上。他強調,以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為示範,有青創基地、育兒中心、長照機構,將翻轉一般民眾對社會住宅的既有成見,成為親鄰設施。

包出代管並行中

至於包租代管,原本希望今年底達到一萬戶,目前僅有1千多戶,徐國勇坦言確實慢了一點,但林口社會住宅年底前就會有2500戶入住。這些人原本在外租屋,在不違反個資法的前提下,聯繫這些房東、鼓勵他們參加包租代管,由專業人士管理,房東只管收錢。除了國內的房仲業者有興趣外,也有好幾個日商來台踩線,相信包租代管戶數可以急起直追,搭配社會住宅完工,達成20萬戶的目標。

林口社會住宅內部已完成裝潢,消防、冷氣、衛浴一應俱全,甚至還提供家具租賃,中籤戶可以輕鬆入住。

 

 

林口社會住宅內部已完成裝潢,消防、冷氣、衛浴一應俱全,甚至還提供家具租賃,中籤戶可以輕鬆入住。


全台房地產價格都面臨盤整,徐國勇認為,趨勢往下,但最近除了台北市,其他都會區有溫和上漲的趨勢。內政部不管房地產漲跌,但是外界一直有聲音,希望實價登錄可以更詳細地揭露資訊,他透露,目前正在研議當中,大方向是從目前公布30個門牌號碼的區間再縮小,未來甚至要仿效美國,直接公布門牌,透過市場機制,讓價格更為合理。

徐國勇強調,以台北市一處社會住宅為例,年輕人住進去後,結婚率是全國平均的1.6倍,生育率更是全國的1.8倍,顯示只要住的問題解決,年輕人自然願意結婚生子,因此上任後緊盯住宅政策,把內政做好才能奠下拚經濟的基礎,至於成績如何?他說:「歡迎各界隨時檢視,虛心接受批評指教。」

律師出身的徐國勇曾任台北市議員、立委,入閣擔任賴內閣發言人前,也曾專職政論節目主持人,擅長以簡單易懂的方式闡述政策,但一上任就遇到雜音,雖然經過他的解釋暫時化解紛爭,最後居住正義政策能否順利貫徹,端看他的執行力是否完全發揮。

資料來源 : 鏡週刊

〈北部〉臨路老屋退縮換容積 桃市府擬修法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推動老舊市區都市更新成效不佳,推動十年來民間都更案件仍然掛零;對此,市議員黃景熙認為,目前都更獎勵容積為五十%,容積移轉(簡稱容移)四十%,最高可達九十%,但容移必須建物基地臨八米以上道路,而老市區道路多為八米以下,根本無法透過捐地換取容積,屋主因而興趣缺缺;為了解決此問題,市府正規劃都更地區採建物退縮方式,來解決道路寬度不足問題。

舊市區多8米以下道路 無法容移

為建築物要增加樓地板面積,最普遍的方式是捐贈未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給政府換取容積,即所謂的「容積移轉」,市府也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容移的上限為卅%,不過接受容積的建物基地要臨十米以上道路,若是八到十米道路只有十五%容移;都更地區臨十米以上道路容移為四十%,但八到十米道路還是十五%。

都更區10米以上道路 容移為40%

市府都市發展局主秘歐政一表示,若建築基地所臨道路太狹窄,容移比率過高,則會有影響日照權、都市景觀的問題,透過退縮就可解決道路太狹窄問題;以八米道路為例,單邊是四米,只要兩邊建物各退縮一米,就能達到十米道路的效果。

歐政一說,草案內容還在研議,由於「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非自治條例,不須送議會同意,政策形成後只要市政會議通過並公告即可實施。

住宅發展處長莊敬權說,桃園、中壢火車站周邊及傳統市區都被列為都更範圍,盼透過都更獎勵容積來改善市容,一般地區獎勵容積為廿%、容移卅%,合計五十%,都更區獎勵容積五十%、容移四十%,合計九十%,老舊市區道路狹窄影響容移,致屋主意願不高。

黃景熙認為,桃園市很多老舊市區,例如,桃園區大廟周邊道路大都是八米以下,還有很多單行道,無法容移造成屋主不願都更,市府應該研議獎勵措施、提高都更意願,畢竟桃園市已經升格,這些老舊市區也應該改頭換面,才能符合桃園市新興城市意象。

 

 

桃園市很多老舊市區內道路不足8米,辦理都更無法容積移轉,導致屋主興趣缺缺。(記者謝武雄攝)

桃園市很多老舊市區內道路不足8米,辦理都更無法容積移轉,導致屋主興趣缺缺。(記者謝武雄攝)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都市更新法規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 第 3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核准立案之更新團體。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依法成立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者為限。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第三款補助對象得自行提案或接受專業團隊建議提案申請補助,獲准補助後,得公開評選專業團隊協助住戶設立更新團體及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公開評選專業團隊協助住戶設立更新團體後,改由該更新團體與原委託專業團隊續約辦理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 第 4 條

    本辦法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以重建方式實施者,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有關費用。
    二、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實施工程有關費用。

  • 第 5 條

    依本辦法辦理補助,應就申請人自籌款比率、住宅使用比率、實施規模、權利複雜程度、建築物使用年限及是否位於重點再發展地區等因素綜合評定之。 建築物經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依第七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補助經費者,得優先核予補助。

  • 第 6 條

    補助案之受理申請窗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案應於公告受理期限內提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初審,擬具審查意見、排定優先順序及建議補助金額。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初審後,由執行機關進行複審,複審通過後,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前項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單位陳述意見。

  • 第二章  重建

  • 第 7 條

    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補助經費,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並表明下列事項:
    (一)更新單元位置、範圍及面積。
    (二)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權屬、使用情形、戶數及現況照片。
    (三)課題及對策。
    (四)預定工作項目、內容及實施方式。
    (五)預定作業時程。
    (六)經費需求及項目明細。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第 8 條

    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經費,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第一項及下列級距規定評定補助額度,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並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

    一、人數五十人以下者,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二、人數超過五十人,一百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人,再加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人數超過一百人部分,每增加一人,再加計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申請案尚未成立更新團體者,得酌予提高其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限。

    第一項人數之認定,補助對象為更新團體者,以更新團體會員人數計算;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以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登載之所有權人數計算;並以申請補助當時之權利狀況為準。

    第一項實際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或新臺幣二十萬元內,得提列為更新團體行政作業費。

    申請案因基地面積逾三千平方公尺或所有權人數逾四百人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並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不受第一項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之限制。

  • 第 8 條之 1

    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權利變換計畫補助經費,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第一項及下列級距規定評定補助額度,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並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

    一、人數五十人以下者,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二、人數超過五十人,一百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人,再加計新臺幣一萬元。
    三、人數超過一百人部分,每增加一人,再加計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人數之認定,補助對象為更新團體者,以更新團體會員人數計算;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以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登載之所有權人數計算;並以申請補助當時之權利狀況為準。

    申請案因基地面積逾三千平方公尺或所有權人數逾四百人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並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不受第一項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之限制。

  • 第 9 條

    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費用之撥款:

    一、第一期款:於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委託契約後提出,檢附補助案核准函、委託契約書影本、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款: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開展覽後提出,檢附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公開展覽函、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但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免舉辦公開展覽者,免附辦理公開展覽函,並於檢核書圖文件及同意比例符合規定後,註明符合該項規定,申請撥付。

    前項補助金額撥款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契約進度管控撥付受補助單位。

  • 第 10 條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補助經費,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並表明下列事項:
    (一)更新單元位置、範圍及面積。
    (二)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權屬、使用情形、戶數及現況照片。
    (三)課題及對策。
    (四)預定工作項目、內容及實施方式。
    (五)預定作業時程。
    (六)經費需求及項目明細。
    (七)後續維護管理構想。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第三章  整建或維護

  • 第 11 條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之補助經費,應具備下列文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審議通過前提出申請: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草案。
    三、申請補助經費及項目明細。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核定者,得檢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函及計畫書之完整版光碟片,申請前項補助。

    同時申請前條及第一項補助時,免附第一項第二款文件,其補助經費額度分別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 第 12 條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補助經費額度,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第一項及下列級距規定評定其補助額度,並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

    一、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下者,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二、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一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一萬元。

    三、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申請案申請施作第十四條第五項第七款項目者,得酌予提高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費用,並於不超過實際採購金額,依下列級距規定評定補助額度。但因基地或建築物情況特殊,須調整評估項目或範圍,致增加評估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並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得不依下列級距規定評定補助額度:

    一、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

    二、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六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五百元。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二千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四、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五千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四十元。

    五、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一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十五元。

    六、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二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十元。

    七、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萬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五元。

    前二項及第十四條總樓地板面積之認定,以使用執照登載為準,無法出具使用執照者,得以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主建物面積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 第 12 條之 1

    前條經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有安全疑慮,需辦理補強工程者,得提高原申請案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百分之五十,增作補強設計項目。

  • 第 13 條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之撥款:
    一、第一期款:於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委託契約後提出,檢附補助案核准函、委託契約書影本、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但補助對象為其他依法成立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且自行提供勞務或財物者,免附委託契約書。

    二、第二期款: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開展覽後提出,檢附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函、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但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免舉辦公開展覽者,免附公開展覽函,並於檢核書圖文件及同意比例符合規定後,註明符合該項規定,申請撥付。

    前項補助金額撥款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契約進度管控撥付受補助單位。

  • 第 14 條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補助經費,除第五項第七款、第八款依第二項、第三項評定補助額度外,依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計算補助額度,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八百元,且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並以施作第五項補助項目為原則。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或指定為優先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更新之更新地區,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且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五。
    申請施作第五項第七款補助經費,其施作部分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元,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元,且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本項目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五十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按地方財力編列自籌款。
    申請施作第五項第八款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本項目總工程經費百分之四十五,並以執行機關審查結果為準。
    建物所有權人為具營利性質之公司行號者,不予補助,計算核准補助項目總工程經費時,應扣減上開公司行號所應分擔之費用。但依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者,不在此限。
    補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經費之項目如下:
    一、老舊建築物立面及屋頂突出物修繕工程。
    二、老舊招牌、突出外牆面之鐵窗及違建拆除。
    三、空調、外部管線整理美化。
    四、建築基地景觀綠美化。
    五、屋頂防水及綠美化。
    六、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
    七、提高建物耐震能力。
    八、增設昇降機設備。
    九、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設置之防墜設施。
    十、其他因配合整體整建或維護工程之完整性,經審查同意之必要或特殊工程項目。
    前項補助項目,採用綠建材、綠色能源或綠建築工法進行整建或維護工程者,得優先列為補助。
    申請第一項或第三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補助經費,必須施作第五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項目,且施作費用須占第一項實施工程經費三分之一以上。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十二條核准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經費者,不在此限。

  • 第 14 條之 1

    (刪除)

  • 第 15 條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費用之撥款:
    一、第一期款:於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委託契約後提出,檢附補助案核准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函及其計畫書、委託契約書影本、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但補助對象為其他依法成立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且自行施作工程者,免附委託契約書。

    二、第二期款:於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後提出,檢附監造報表、施工日誌、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三、第三期款:於完工驗收後提出,檢附驗收通過證明、成果報告書、工程決算書、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剩餘補助金額。
    前項補助金額撥款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契約進度管控撥付受補助單位。
    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補助者,執行機關核定實施工程之補助項目與經費額度,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核定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不符時,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 第 16 條

    申請補助整建或維護實施工程範圍內存在違章建築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不影響公共安全及公眾通行等情形,其合法建築物部分之實施工程經費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 第 17 條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維護項目或拆除重建,並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所有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第四章  監督考核作業

  • 第 18 條

    為掌握計畫執行進度及品質,執行機關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或評鑑時,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執行機關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經執行機關考評執行成效不佳或有違反前條規定情形者,將列入紀錄供往後年度審核補助之參考。

  • 第 1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月填表彙整受補助單位實際支用補助經費情形,於次月十日前送執行機關備查。
    執行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檢查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經檢查執行進度落後者,受補助單位應檢討落後原因,提出改善措施,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執行進度落後情形嚴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執行機關中止補助。
    因所有權人意見整合困難,經受補助單位評估計畫難以執行者,得隨時向執行機關申請中止補助;以重建方式實施,改變實施者為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時,執行機關應予中止補助。
    經本部核定中止補助者,不得要求撥付該階段補助經費。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撥付補助經費後,查核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有第三項、第四項之情形或未確實依補助項目執行者,應依查核實際作業情形,限期命受補助單位返還未執行部分之補助經費,並於收受後三十日內返還執行機關。

  • 第 20 條

    經核定之補助案需變更設計者,應於不超過原核定補助總額且符合原核定案目的及實施範圍,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核處,並送執行機關備查。

  • 第五章  附則

  • 第 21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完成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及專款專用。

    本部依本辦法補助之經費,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並公告之。

  • 第 21 條之 1

    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四條補助經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地方財力增列補助經費及比率。
    本部依本辦法補助之經費,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並公告之。

  • 第 22 條

    申請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或審查結果需修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第 23 條

    同一更新單元依本辦法申請相同之補助項目,應以一次為限。但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幢或數棟建築物,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分期實施都市更新時,未獲補助部分,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補助案,已申請本辦法以外之補助獲准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

  • 第 23 條之 1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以重建、整建或維護之實施方式申請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經核定者,其撥款程序及方式,依修正前第九條或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 第 2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