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園區廠商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要點

1.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經濟部經授工字第 1012042546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404404740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第10點、第12點、第13點;增訂第13點之1,並自即日生效

 

  • 第 1 條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轄管之產業園區內廠商,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提供良善之公共設施,以達園區環境提升之效,特訂定本要點。

  • 第 2 條

    二、本要點由本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執行。

  • 第 3 條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工業局轄管之都市計畫產業園區內,經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或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者為限。

  • 第 4 條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應。
    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以本部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補助。

  • 第 5 條

    五、本要點之補助條件規定如下:
    (一)以實施重建方式為限,且應有二分之一以上面積位處工業局轄管都市計畫產業園區內。
    (二)年產值更新後每公頃平均年產值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
    (三)更新後增加就業機會二十人以上者。
    (四)投資額更新後每公頃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五)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五條或第七條,且係配合產業園區發展特殊需要而留設之一定面積開放空間、人行步道及公共停車空間等。

  • 第 6 條

    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行政費用及規劃設計費用,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上限。

  • 第 7 條

    七、申請人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准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具申請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准函、核准事業計畫書圖及申請人證明等相關文件,向工業局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載明是否配合「傳統產業全面升級」及「新興產業加速推動」等主軸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以及廠商升級轉型後增加之產能、就業人口或投資額等內容。
    同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以一次為限。已申請本部以外相關機關(構)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第 8 條

    八、工業局為審查本要點申請案件,應成立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工業局局長指派
    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工業局局長就工業局、產業園區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派聘之,委員任期為一年。
    審查小組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查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 第 9 條

    九、審查小組審議事項如下:
    (一)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補助條件。
    (二)審議補助案件之額度、補助比例。

  • 第 10 條

    十、申請人應於接獲補助額度核准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備齊請款發票或收據、總改善經費支出分攤表及各項支出原始憑證,送請工業局按確認之補助額度,一次撥付補助款項,並辦理核銷。如有特殊情形,須由申請人留存原始憑證者,應報經審計機關同意。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構)實際補助金額。
    逾期未提送資料者,工業局得按日扣減核定之補助經費之千分之一。
    申請人於計畫執行期間有欠繳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及其他應繳費用之情事,經核定之補助經費應優先抵扣欠繳費用後,方予撥付。如有不足,則不予撥付。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其所產生之利息或衍生收入亦同。

  • 第 11 條

    十一、工業局如發現計畫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申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第 12 條

    十二、經報審計機關同意採就地審計者,留存申請人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並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將有關原始憑證按計畫項目及預算科目分列,序時裝訂成冊後附同記帳憑證妥為保管。審計機關及工業局得隨時派員查閱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申請人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已屆保存年限憑證之銷毀,應函報工業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工業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前二項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工業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申請人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第 13 條

    十三、工業局對受補助案件,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外,其核定之補助案件,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應按季公開於工業局網站及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撥款及核銷作業之參據。

  • 第 13 條之 1

    十三之一、對於申請人受補助經費之運用、計畫成果之效益,應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第 14 條

    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工業局定之。

資訊來源 : 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