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都更條例》 政府可代拆釘子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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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2018/12/28 16:42
 
 
立院今三讀修正《都更條例》。資料照片立院今三讀修正《都更條例》。資料照片

立法院今下午三讀《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明定「文林苑條款」,未來針對俗稱「釘子戶」的都更不同意戶,將透過「3加1」程序來處理,包括都市計畫審議、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強制辦理聽證,若仍無法解決,地方政府要透過協商平台在60天內解決拆除日期、方式以及擬定安置計畫,政府才可以代拆,不同意戶也可尋求行政救濟。

此次《都更條例》修正草案為第9次修法,盼給予都更新的動能與法源依據,條文明定,政府應就都市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及原有社會、經濟關係、人文特色進行調查評估,視情況劃定更新地區;若建築物窳陋,有妨害公安之虞,或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建築物未能符合都市機能等,政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條文中新增「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更政策,與協調政府主導都更業務。本次也將都更事業概要同意門檻同意戶比例、土地總面積都提高,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從現行10分之1提高為2分之1。

至於都更中的不同意戶,將以「3加1」程序來處理,包括避免惡意圈地,都市更新計畫須送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都更計畫需再送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理,以合議且公開方式,判定都更範圍是否合理;若有爭議將強制辦理聽證程序,若上述方法皆無法解決,地方政府要透過協商平台在60天內解決拆除日期、方式,才可以代拆,不同意戶也可尋求行政救濟。

獎助部分,現行法規定,都更後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並以10年為限,等於房屋稅最長可達12年減半徵收;協議合建者可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免40%。

此外,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第24之1條的「排黑條款」,要求若不肖建商在都更過程中透過暴力、脅迫等方式介入,所擬定的都更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不得核准,已核准的就要撤銷,但該條文經表決後遭否決。

民進黨尤美女發言時表示,《都更條例》自1998年首次全盤檢討並修正,2012年發生士林文林苑遭拆事件,導致人民對於政府以及建商都更失去信任,大法官在2013年做出釋字第709號解釋,認為該法有違憲之虞,立法院因此修法。未來在都市更新前,都更需要徵求所有人同意,並檢附都更計畫書,也要求保障弱勢者,給予安置社宅或補貼金錢。(黃韋銓/台北報導)

發稿時間:1630
更新時間:1642(新增尤美女發言)

2018-12-28|新聞剪輯|